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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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建成后进行技术改造, 属改建性质,应按照改建项目办理环评手续, 并根据建设项目立项和实际工程内容,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 确定环评文件编制类别。
第一条 为 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2021 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名录。